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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三省后,辽宁发布消防资质审批和消防执业管理通知


关于做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和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公安消防支队,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等文件规章精神,结合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贯彻实施<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7〕272号)要求,经研究,现就做好全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和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审批。即日起,我省开始受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申报,符合正式资质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先行登陆全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网址:shhxf.119.gov.cn,操作方法详见系统内操作指南)提交预审,待预审通过后再至窗口办理。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至窗口办理的,应提交相应书面委托书(见附件1)。申请具体事项详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申请及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申请指南》(见附件2)。由于全国暂未组织开展正式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正式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应满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注册消防工程师总人数的要求。


二、正式实行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按照《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要求,即日起,我省对一级消防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注册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取得正式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暂不能注册到取得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待临时资质转换为正式资质后,方可注册在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正式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注册消防工程师可由该机构代为申请注册,相关人员不必再单独申请注册,注册完成后,由本人携带身份证领取《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单独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市级公安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三、停止受理和审批新的消防技术服务临时资质。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相关文件精神,从10月1日起,省公安消防总队已停止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一、二级资质的受理和审批工作;各市公安消防支队已停止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三级资质的受理和审批工作。此外,按照公安部消防局有关指示要求,即日起,我省全面停止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临时资质手续变更工作。


四、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续期审查。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公安消防总队将对符合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开展年度续期审查。


(一)资质审查的方法。本次资质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省公安消防总队将抽调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视情开展实地核查。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一、二级资质续期审查;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消防技术服务临时三级资质的续期审查工作,并于12月20日前将续期审核结果报总队备案。


(二)资质审查的标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及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方面应满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在从业人员数量应能满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所属人员数量一览表》的要求。同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两项资质,应分别满足各自单项资质所有条件。特别强调,各技术服务机构申报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今后,凡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必须由技术负责人进行技术审核,且在书面结论文件首页添加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临时资质有效期。对符合临时资质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换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临时资质有效期续期为2018年12月31日,待有效期届满后,我省将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需办理续期手续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务于 2017年12月15日前提交《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续期所需资料》至省政府行政审批大厅三楼消防办事窗口。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需要转换正式资质的,应当在2018年10月1日前提出申请,在未转换为正式资质前,临时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的消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期限不得超过2018年12月31日。逾期继续执业的,将视为无证执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总队将运行使用辽宁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平台,探索建立全流程跟踪机制,推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现规范服务、优质服务、“阳光”服务。向通过续期审查的技术服务机构免费发放用户账号和使用说明,进一步规范技术服务机构检测、维保、评估等执业活动,不断提升技术服务机构在人员、设备等方面的管理水平。


一、办理依据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二、申请条件


(一)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申请条件


1.取得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含临时二级)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或取得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临时一级资质届满二年,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2.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3.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014)相关要求,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4.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二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


5.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十项单体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


6.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申请条件


1.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2.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014)相关要求,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注册消防工程师八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四人;


4.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申请条件


1.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含临时二级)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或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一级资质届满二年,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2.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3.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014)相关要求,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4.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


5.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2015后改称“消防设施操作员”)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6.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7.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申请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2.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014)相关要求,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3.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


4.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2015后改称“消防设施操作员”)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5.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申请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


2.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3.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014)相关要求,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4.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


5.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条件


1.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2.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任一单项资质条件的人数;


3.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的其他条件。


(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期申请的条件


1.符合申请续期资质的条件;


2.申请续期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不超过二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资质申请提供的材料: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系统内填写并打印);


2.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一、二级资质)、劳动合同复印件、技术负责人聘任书或任命文件复印件;


说明:


(1)从业人员均须提交本人与申请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其他原因不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提交本人与申请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书。


(2)注册消防工程师社会保险证明材料指所在申请机构近一个月的“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及该月相应“单位职工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含相关人员名单),并由所在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确认盖章。个人缴纳社保不予认可。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能提供社保证明材料的,应提供退休证明材料(如退休证、退出现役命令文件、劳动手册等)。部队自主择业转业人员,不能提供社保证明材料的,提交由原服役部队颁发的《转业证》(自主择业)或由户籍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属军转干部自主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自主择业证明。


(3)从业人员名录应按法人、技术负责人、注册消防工程师、操作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一、二级资质)、灭火器维修技能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三级资质)等不同对象,列表注明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身份证号、资格证书号等个人信息。


5、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说明:


(1)使用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他人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协议复印件。


(2)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中,须注明仪器设备的名称、配备数量、规格型号及性能参数、购买日期、计量检定证书编号及有效期限等信息,并经申请机构确认盖章。相关资产证明材料、设备技术资料、计量检定证书等应妥善保存,存档备查。


6.有关质量管理文件,主要包括为保障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制定的相应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以及管理制度等。


(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三级资质的机构)有关质量管理文件,主要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和各类专业维修人员的岗位职责,以及为确保维修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所需要的文件。


7.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及相应项目合同书、技术服务报告复印件。合同书或技术服务报告中应能体现项目名称、起止日期、单体建筑面积、项目负责人等信息,不能体现上述信息的,须另由合同委托方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8.(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三级资质的机构)灭火器维修技能岗位培训及职业能力评价证明材料,其中包括灭火器维修技能人员岗位培训及职业能力评价报告,报告中应说明开展灭火器维修技能岗位培训的时间、人员、内容及实施能力评价的方式方法等,并由申请单位盖章。


9.(申请资质转换或资质升级的机构)通过资质申请许可后,在领取新资质证书时,交回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并予以注销。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资质证书变更、补发申请材料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变更/补发申请表(系统内填写并打印);


2.与变更/ 补发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三)资质证书续期申请材料(下列具体材料要求说明参照资质申请相关内容)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续期申请表(系统内填写并打印);


2.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资质证书正、副本;


5.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一、二级资质)、劳动合同复印件、技术负责人聘任书复印件;


6.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7.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8.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材料上加盖骑缝章。材料须经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在相关材料首页加盖核对章,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资料关键内容须清晰可辨。非法定代表人至现场办理申请的,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


提交的材料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双面打印、复印或者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成册。全部申请材料按“申请材料内容”顺序收集齐全,并附文件目录,封面上注明申请单位名称、申请事项和制作时间。资质申请中的“申请材料”第4款从业人员材料、第6款质量管理文件材料、第7款技术服务项目材料应单独成分册,并在封面上注明上述信息及分册名称。


现场提交的全部纸质材料,应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内上传的相应材料一致。项目合同书、技术服务报告等可在系统内上传关键页。


四、办结时间


资质申请审批期限为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消防安全评估一级资质复核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资质证书变更、补发申请审查期限为5个工作日。


资质证书续期复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实地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复审时限内)


五、收费标准


办理本项目不收费


一、办理依据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二、申请条件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申请分为初始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申请和变更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3.无以下所列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2)申请在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注册的;


(3)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4)未达到继续教育、执业业绩要求的;


(5)因存在《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违法行为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6)因存在《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7)因存在《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一年的;


(8)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未履行完毕的。


说明:


1.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017年10月1日前已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应当在2018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2.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3.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1)变更聘用单位的;


(2)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3)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系统内填写并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3.聘用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聘用单位同时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系统内填写并打印);


2.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4.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前一注册有效期内执业业绩证明材料;


5.前一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同时申请变更注册的,还应当提交变更注册相关材料。


(三)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注册申请表(系统内填写并打印);


2.原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3.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1)注册消防工程师变更聘用单位的,提交新聘用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单位解除(终止)工作关系证明;


(2)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提交户籍信息变更材料复印件。


(四)申请补办、更换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消防工程师证章补办/更换申请表(系统内填写并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因污损需要更换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的,同时提交原注册证、执业印章;需要补办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的,提交补办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如聘用单位和申请人共同出具的遗失说明等。


申请材料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须经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在相关材料首页加盖核对章,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资料关键内容须清晰可辨。非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至现场办理上述申请的,出具授权委托书。


提交的材料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者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全部申请材料按“申请材料内容”顺序收集齐全,并附文件目录,封面上注明申请人姓名、申请事项和制作日期。


现场提交的全部纸质材料,应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内上传的相应材料一致。


四、办结时间


注册申请审批期限为20个工作日。通过审批的在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注册证、执业印章。


注册证、执业印章补办、更换办理期限为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办理本项目不收费


申请资质、资格续期的,应填写《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续期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临时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及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复印件(2017年10月-11月,包含缴费单位代码、缴费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和个人编号以及社保金基数、企业缴纳费用发票清单等信息),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余资料以表格为准)


4、执业人员名单中填写的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应为符合我省临时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条件人员;如有符合条件人员,前期未向消防部门申请资格认定注册的,此次可一并申请办理,上报资料参照消防总队下发的《关于开展临时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认定注册工作的通知》执行。


5、资质证书一年来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


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提供原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属个人所有的还应经本人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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